
内容来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
从承运人责任保险设立的原因来看:道路运输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旅客、货主乘坐或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发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而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本车的乘坐人员和货物,往往使旅客或货主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者得不到及时赔偿。为了保护道路运输经营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性质来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强制参投该保险的范围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从承运人责任的保险标的来看: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时间来看:承运人责任险虽然为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作为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开业许可条件。由于道路客运经营的特殊性,开展道路客运经营必须依赖其拥有的经营工具(营运客车),因此客运经营者实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其开业之后。只有客运经营者经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核准投入经营工具(营运客车)时,才必须按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综上所述,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主要保障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旅客和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